{35}法律多元论与法律全球化之间实质上是一种双向互动关系:法律多元论在一定程度上被视为法律全球化进程的推进器,而法律全球化研究也为法律多元论提供了有力的分析框架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19]恰恰相反,这种自由始终与一种严格的自律精神密不可分。这是因为,他素习于倾听一切能够说出来反对他的言语,从其中一切正当的东西吸取教益,同时对自己,间或也对他人,解释虚妄的东西的虚妄性。
同一个人总是同时生活于物质、社会和精神三个领域里,这就决定了上述三种自由的区分不可能是僵死和彼此隔绝的。[47] 斯东指出:苏格拉底对雅典城邦的反抗不是作为一个政治行动,而是作为一个私人行动(《苏格拉底的审判》第133页)。在自然规律约束下,只有满足基本的物质需求,人的肉身才可存续。[46] [英]密尔:《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特别是第三章。也就是说,真正使苏格拉底被判死刑的,是其对独立之人格、自由之思想的择善而固执,这种坚持使其不能和光同尘、顺随流俗,因而冒犯了社会大众。
而现代人关心的消极自由,意在回答如何统治的问题,即免于专断干预的个人自由。[古希腊]色诺芬:《回忆苏格拉底》,吴永泉译,商务印书馆2010年版,第190页。[42]我爸是李刚事件已经被查明是传媒的成功炒作,这句话是肇事司机李启铭在害怕、恐慌而非张狂的心态下,边哭边说的。
媒体关注的是事件的新闻性,偏好讨论事实真相和行为的道德性。{4}.[美]桑斯坦:《网络共和国:网络社会中的民主问题》,黄维明译,上海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二是有关行业或部门创办并管理的行业或部门媒体。在社会契约论看来,人民为了更好地保护利益,通过契约让渡部分权利而组建政府,政府代表人民行使主权,通过管理公共事务来维护人民利益。
因此,在传媒的政治立场和商业利益被承认的同时,传媒也应当承担社会责任,塑造具有社会粘性的共同经验。有关政府的负面事件,往往能够迅速抓住人们的眼球,引起网民的关注和发声。
三、传媒监督权行使的偏差及其原因 传媒出现信息失真,有时不可避免,但传媒监督权的立场不中立则是致命的伤害。传媒的偏见在网络时代会被成倍放大,造成民意分裂,传媒的政治立场和商业利益则可能毁灭真实的民意和传媒的信用。传媒有些评论根据私有产权神圣的观念认为,不征得产权人的同意,不能征地拆迁。早在1964年的《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便判决认为,所有情节均须属实的要求,势必会导致自我审查的效果。
但没有一家媒体对此具体说明,似乎都忽略加油站的商业用地性质。[16]贺卫方:《传媒与司法三题》,载《法学研究》1998年第6期。[48]社会权力和媒体权力可能扭曲公共意见的形成过程。这些不满平时缺乏发泄渠道,因此涉及权势者的负面事件,很容易成为人们的发泄渠道。
到底是钟家在撒谎,还是媒体在不实报导?记者是否有编造现场工作人员数量的嫌疑?是否有制造政府围攻钟家的假象,以博取公众同情,从而误导舆论的嫌疑? 2.政府工作人员到底有没有救人?对此,《南方都市报》等媒体起先并未提及。而且,并不是所有网民都会积极发表意见,网上存在着沉默的大多数。
从这几张照片的顺序来看,钟如琴先是在室内用燃烧的被子攻击楼下的政府工作人员,接着又泼汽油到被子上,可能是发现被子已经熄灭,于是又在室内点火试图把楼下的汽油引燃,结果引火上身。在宜黄事件中,传媒监督权行使的信息基础如何呢?不妨仔细来看看: 1.政府到底有多少工作人员在拆迁现场?《南方都市报》记者引用当事人钟如翠的说法,政府带着100多人的队伍,并报道称一名路过的乡镇医生除了看到近百人的拆迁队伍,还细心地发现在加油站旁有一辆消防车、一台黄色的挖掘机。
上述《南方都市报》的这篇报道,专门介绍了拆迁背景,讲2009年宜黄经济总量小,财政压力大,而在2006年,宜黄还被《小康》杂志爆出部分公务员被拖欠51个月工资,并称当地存在机关冗员严重、财务管理混乱、公务浪费无度的现象。并且给我一个红包,红包里装着一个U盘,说这是很重要的证据,可以帮我们维权……十分钟后境外媒体就来到了医院楼下。其突出表现有二:一是事件目前并未得到较好解决,而以后解决起来更为棘手,难度更大。在这个过程中,传媒监督有两大特点:一是如同在其它热点事情中一样,网络改变了意见表达的时间和地域的限制,从而可以通过网络迅速聚集意见,形成民意,进而最终强化传媒监督的力量。[31]这给了公众一种强烈的暗示,政府的货币补偿方案严重不合理,钟家走投无路而被迫自焚。虽然尚无确切证据证明这些拆迁户是受到了传媒的宣传影响,但媒体在这些事件中确实起到了一些消极作用,即使同时它也起到了某种积极作用。
通常认为,建立在社会契约论基础之上的传媒理论,虽然难以面对传媒私有和市场利益的种种弊端,但它对于传媒摆脱政治控制起到了决定性作用。传媒可能因自身利益而在监督权行使过程中引导社会舆论,以非正常压力左右行政或司法,从而扰乱法治进程。
自从重庆最牛钉子户事件以后,各地不断出现最牛钉子户,且陆续出现了一些以自杀、自焚、扔燃烧弹等暴力方式反对拆迁的事例。个案中的关键问题几乎都被回避了: 1.政府的拆迁补偿方案到底是否合理?根据宜黄县政府的通告,政府对钟家提出了两种安置方案:一是货币补偿,补偿钟家41.5万元,装修及安置补偿费另算。
1.选择性地安排新闻报道版面。《南方都市报》的一篇报道,用很长篇幅的文学化语言来描述拆迁之前钟家的温馨生活:9月10日,一个宁静的早晨,……儿女们欢快地围坐在桌子边吃着。
判决的多数意见认为:这项(城市)发展计划在表面上有利于进入开发区的开发商和私营公司,但实际上是有利于整个城市的。(二)塑造传媒监督权的健康立场 虽然传媒监督权的中立立场很难达到,但传媒在法治社会中的重要性却不容忽视。[20]网易的报道则用江西抚州强拆致3人自焚现场警察拒绝救援这样与原文内容不同的标题,并删掉了宜黄官方的解释。[10]记者写到这里,仍然回避了这些照片的来源。
拥有传媒权力,就可以在相当大程度上支配公共领域。在计划生育政策非常紧的时代,无数人为超生一个孩子而吃尽苦头,而钟家却可以连生9个,不知他们是如何与地方政府互动的?想来他们也不至于那么的弱势吧。
另外,网络民意很容易受个别意见领袖的影响。宜黄官员慧昌投书网络,[35]本来是一个展开公共辩论的良好契机。
[8]即便如此,后来的网络媒体转载,仍然都说政府工作人员没有参与救人,而纠正的报道却石沉大海。传媒在构建国家的过程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在共同体的价值维系中也有着不可忽视的作用。
整栋楼将近400平方米,一共才评估41万多元,算下来每平方米只有1000多元。由于中和的意见不那么引人注意,不容易被人记住,那些积极发表意见的网民往往容易走极端,因为极端观点很容易在网络上被放大。相关传媒也未能坚持中立的立场,报导中未能做到尽可能的客观公正,未能兼顾冲突双方的话语权。[15]谭人玮也明确讲到了这一点。
在类似的拆迁事件中,全国媒体一边倒,就有可能让更多的人在面临拆迁时选择以极端的方式与政府博弈,客观上的效应可能是无形教唆拆迁户通过自杀、自焚的方式来维权。如果没有传媒监督权的介入和支持,农民与政府的力量不对称,很难与地方政府较量,更不用说获得政府的妥协。
也许,这种理论确实使传媒摆脱了政府权力的垄断性控制,但政治力量远未从中消失。刘长、刘虹桥:《自焚全记录》,载《新世纪周刊》,2010年9月20日。
4.钟家人直接往身上倒汽油了吗?《南方都市报》、《新世纪周刊》等报的记者引用几位证人的话说,罗志凤和叶忠诚有拿着汽油壶从头上倒下来的动作。正是由于网络民意存在诸多不真实和不理性之处,传媒监督权的立场才更加重要。